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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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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时间:20181126

 

一、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目前涉及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10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1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1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3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6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81日起实施

二、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洗钱渠道主要有:

1、现金走私;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

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

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

8、设立外资公司;

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10、购买保险;

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

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三、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帐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四、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2、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