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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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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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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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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致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应说明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2.破产前审批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及破产后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2)股东(大)会或者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决议。

  (3)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终止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的理由。

  (2)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同意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决议。

  (3)该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具体方案。包括现有资产、负债业务移交或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具体工作的进度安排等。

  (5)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2)对外公告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审批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关闭代表处的理由。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2)对外公告复印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是否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有关条件的说明。

  (2)申请人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一个月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3)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4)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及简历。

  (5)对开办年金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设施的说明。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5)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最近3个会计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出具的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声明。

  (8)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目录:

  (1)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2)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4)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5) 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6)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 取得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报告材料目录:

  (1)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信托文件草案。

  (3)托管协议。

  (4)风险申明书。

  (5)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6)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7)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8)推介方案。

  (9)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10)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

  (4)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6)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开办外汇业务

  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公司有权决策部门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决议。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交易员守则;

  --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7)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开办其他新业务

  7.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定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6)申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